内容摘要 受教育者的学籍受到校方不正当处分的时候,受教育者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把这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个问题清楚了,那么以上的两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本文认通过辨析,认为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当然,这里的学校主要指的是公立的中专学校和高级中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在此列,因义务教育学校是履行我国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九年制教育义务,对初中和小学学生实行义务教育而非学历教育,一般不存在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处分的问题。需要指明的是:这里所述的对深知的处分实际就是校方对学生的深知给予的行政处罚,即主要指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注销学籍的行为。可以试想,受学历教育即大中专学生和高中学生若被校方不正当地注销学籍,那就必然牵涉到该学生一生的前途和命运,这对于一个受这样处分的学生,可谓是毫不夸张地终身大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不在学历教育学校求学的学生就不可自学成才,这里且不论自学成才与教育成才的道路顺利与坎坷是多么的不同,主要探讨的是受学历教育者的学籍受到不当处分或惩处时,学生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而要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那就必须首先解决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问题。本文就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做以下辨析。
主题词:行政诉讼 被告 法律关系
一、学校和学生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相对人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相对人,既有服从行政主体管理的义务,也享有行政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作为行政主体既有管理相对人,并对其实施制裁的权利,但也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表面上看都享有权利,都要履行义务,实质上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如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利予以制裁和强制其履行。相反,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即使是不当或违法,相对人既不能否认其效力也不能加以抵制,只能在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法获得救济。正如上述对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论述一样,学校对学生而言就是行政主体,学校制定严格的校规校纪,学生必须服从遵守,即使有时学校的校规校纪不尽合理或违法,学生也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报纸上刊载的有的大学规定在校学生一律不准结婚,结婚就开除学籍,这一规定就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甚至比军纪还严格,因服现役的军人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结婚,部队可以批准假期,而规定不准结婚的学校规定确是让达到婚龄的学生不能结婚,有个别学生触犯了此项校规,就受到了学校的开除处分。由此可见,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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