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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内容摘要]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的有效收集正确判断,充分适用和有序运行。举证时限制度,是人类在诉讼法领域的重要成果,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由于我国三大诉讼中唯有行政诉讼设立了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并明确规定法律后果,更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给予充分的关注。但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和误区,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亟需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可以说,对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审判能否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辨析,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缺失,来具体论述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及在审判中的适用,并就审判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主题词:行政诉讼 被告 举证时限

  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辨析。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而完整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间与后果两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举证时限制度的许多方面取得了共识,但笔者同时注意到,关于被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这是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某些观点却值得商榷,其典型的观点是证据失效论。该观点认为:“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是指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制度。”这种观点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后果定位于证据失去其证明效力。另一种观点是“证据失权论”。张卫平教授指出:“证据失权,有的称为举证时效、举证时限等,证据失权即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①“从时间的角度看,失权又被认为是诉讼权利的时效。法律上关于诉讼权利在何种情形下丧失的规定称为失权制度。”笔者认为,“失权论”比较“失效论”而言,其在行政诉讼中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应作为认识和理解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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