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听证
www.110.com 2010-07-19 16:57
据新华社8日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是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实施条例作出的规定。
此外,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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