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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初探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简介:对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概念、设置的可行性做一些分析,提出我国行政复议创设简易程序的思路,重点探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法律要素、审查模式。

  关键词:行政复议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对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对行政复议案件不论难易缓急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负累。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因此,在行政复议制度中设置简易程序,已经成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现实课题。本文对简易程序的概念、设置的可行性做一些分析,并就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最早采用现代的简易程序,刑事诉讼在审判程序中引入了简易程序,目前也有不少学者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构建简易程序的观点。

  关于简易程序,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理论上更是众说纷纭,即使是以程序引领实体自居的西方国家,也能找到诸多简易程序的痕迹。《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为: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 《美国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是:使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快捷地得到解决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采用审理的普通形式,但是它简略,根据简化的程序规则进行。其释义中作了进一步说明:简易程序试图迅速而简易地解决法律问题,简易程序没有统一形式。 2000年出版的由青年律师国际联合会组织编写的《简易程序》一书,内容涉及到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等25个国家的简易程序。书内介绍,在法国,简易程序被称作“紧急审理程序”,包括各种形式的紧急或简易化的救济。但是,各国学者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上有其相同点,即凡是不包括与普通审理相同的步骤时,该程序便是简易的。

  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概念尚停留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学大辞典》对此解释是: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但我们注意到正在起草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将简易程序纳入了行政复议制度设置范畴。简易程序,可表述为,是法律救济机关审理特定的救济事项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法律救济程序。

  二、行政复议中设置简易程序的可行性

  (一)行政复议案件自身的特点,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具有可行性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法律关系众多,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一、难易有别。对简单的复议案件,如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严格的普通程序规定来查明事实,而后一步一步作出评判,有时实属多余。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程序也应有简易和普通之分,这也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二)设置简易程序是行政复议实践的要求

  行政复议案件,如果不区别不同情况,一律照既定普通程序办理,在实践中有时效率不高,造成人、财、物的浪费,使行政争议双方对复议程序感到厌倦,行政复议人员也感觉是个累赘。现实中,很多基层复议机关办理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配置跟不上行政复议程序设置要求,人少事多。为此,不少地方的复议工作人员希望对一些简单的案件能适用简便易行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简易程序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居高不下,而行政复议人力资源却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就必须从行政复议经济的角度出发,运用程序分流原理,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创设不同的行政复议程序。其中,简易程序通过对复议组织、复议准备工作、审理方式、送达等方面的简化,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大为减少,从而在整体上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可以说,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均有希望尽快从行政争议中解脱出来,及早获得正义、公正的基本需求,而简易程序恰恰通过对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的缩短,使案件得以及时处理,满足了当事人的这一需求。对追求公正而言,行政复议中设置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辅助,它可以使有限的行政复议人力资源更多的用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助于普通程序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简易程序本身并非排斥公正,更不是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三、我国行政复议创设简易程序的思考

  创设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参照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方向,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吸收类似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积极因素。在这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中,行政复议设置简易程序在内容上还不够丰满。我们认为,发挥简易程序在行政复议中应有作用,应以单个章节系统规范简易程序的框架内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

  (一)我国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应体现以下特点

  简易程序的操作应由行政复议人员一人独任主持进行,体现便捷、效率的特点。

  一是申请方式简便。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人在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有困难和不便时,可以口头申请,即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受理方式简便。如果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而不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三是通知行政复议参与人方式简便。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或有关人员时,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捎信、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传唤、通知,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四是审理组织单一。实行行政复议员一人独任审理制,而不必组成审理小组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

  五是审查程序简便。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主持协调,进行复议调解;也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协议方式。

  六是作出行政复议结果的审批程序简化。简化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内的审批环节。

  (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法律要素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法律要素,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下列案件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查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查:①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程序作出的案件。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其数额不大或未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③行政机关征收税费数额不大或未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⑤行政争议双方协议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⑥其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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