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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管辖实施办法》的通
www.110.com 2010-07-19 16:51

穗府[1991]85号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行政复议管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八日おお

广州市行政复议管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以《行政复议条例》为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省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一)省人民政府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广州市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决定作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

    (四)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四条 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政府部门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

    (一)市人民政府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

    (三)市人民政府虽有主管部门,但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含临时机构)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三)本级人民政府赋予行政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第六条 对上一级主管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职责相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 对不同级别的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八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タ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下的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审理属于下级行政机关管辖的复议案件。

    第十条 复议机关因复议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下列行政机关确定:

    (一)隶属市人民政府同一主管部门的,由该主管部门确定。;

    (二)隶属同一区、县人民政府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一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应当移送管辖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制作移送管辖函,写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据、移送时间等事项,并附送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移送管辖函应同时送被移送的复议申请人。

    受移送的复议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立案审理,如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不得自行再次移送。

    第十二条 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所管辖的复议案件可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审理承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指定所属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关审理承办。承办结果由管辖的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复核,报复议机关审定,以该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理或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机构或组织被撤销后,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由新的被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代替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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