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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求行政救济是遏制“霸王条款”的有效途径
www.110.com 2010-07-19 13:14

某媒体曾在上世纪90年代刊载过一项主题为不公平、不合理合同对消费者的损害的问卷调查,该调查涉及22个城市,范围包括电话、燃气、住房、供电、供水、维修、餐饮七大行业。调查结果显示,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普遍存在,在90.9%的经营者出示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对内容不满意的占51.4%,这些行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欺骗消费者、减轻自己的责任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无独有偶,在2005年浙江省工商局委托部分法学专家对该省省级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进行审查,而被审查出的问题条款竟达2100多个,包括人寿险合同、车险合同和家庭财产险合同、抵押商品房险合同及责任险合同等几乎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险合同。

  现实状况迫切要求在司法救济途径之外确立事前的、高效的、主动的格式条款行政规范、制约措施。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谋求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高效、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还扩大到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很有必要而又非常可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立法范例。因此,对于我国合同格式条款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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