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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强制措施的行政法依据
www.110.com 2010-07-19 13:14

  食品的依据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其原料

  强制种类:封存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3、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强制种类:封存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6、未经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强制种类:封存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经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7、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强制种类:封存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

  强制种类:封存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9、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强制种类:封存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0、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在查封、扣押后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收到《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查封、扣押的设备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生产或者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

  11、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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