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许可法》关于“审判型”听证程序的规定,“赋权”许可程序中对“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引入,信赖补偿制度的建立,可谓《行政许可法》特别闪耀之三大“亮点”。然而,就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而言,它是一块有洞的“蒙眼布”;就“赋权”许可程序而言,它是一座令人困惑的迷宫;就所建立的信赖补偿制度而言,它是一把很难打开的“保护伞”。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公平竞争;信赖补偿
《行政许可法》从起草到正式通过,经历了7年漫长的艰难酝酿过程,始成今日面向我们的文本结构和内容。它是继《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国家在行政法领域中颁布的最重要的一部“控权法”,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经济自由以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将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将“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审判”型听证程序以及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机制引入了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并针对行政许可机关随意变更或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问题,首开我国行政法领域信赖利益补偿立法的先河,规定了相应的信赖补偿制度,从而构成了该法特别闪耀的三大“亮点”。然而,要让这三大“亮点”发光发热,尚有不少问题待解决。
一、听证程序——有洞的“蒙眼布”
天庭上的众神失和了,世界濒临灾难的边缘。谁来调解仲裁呢?血气方刚的容易受水仙女的引诱,老于世故的又不敢对权势直言。天上地下找遍了,也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最后,天帝身边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女神,拿出一条手巾,绑在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看,不得不点头同意:她既然蒙住了眼睛,看不清纷争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他的利诱,不必怕他的权势。因此,程序常常被比喻为正义的蒙眼布。[①]
在国外,为适应不同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不同正义,听证的形式主要区分为“公听会”、“听证会”和单个听证。一般而言,当行政行为需要广泛听取众多当事人或不特定范围内的民众意见时,应召开“公听会”(类似立法听证);如果行政行为涉及相互有争议的多个当事人时,召开适当规模的以辩论和质证为主要内容的“听证会”;而当行政行为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时,则进行个别听证。而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了“听证会”,但其程序设计却未能涵盖“公听会”与“个别听证”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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