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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收取财物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9 15:2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见刑第385条)

本条是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项具体的行政许可从行政机关的实施到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都与被许可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作为被许可人,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既有可能被迫采取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利益,也有可能主动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以取得或者保护其在行政许可中的利益。而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需要依靠其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开展工作,因此,行政机关有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违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比较严重的,甚至一些高级干部都因为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而堕落为犯罪分子。因此,本条专门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也包括依据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典型、最普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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