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女,生于1949年12月30日)系河南省某县城镇教办室工作人员,持有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于1996年取得教师资格。1996年9月,县教委对本系统全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男工合同期限定至60周岁,女工合同期限定至55岁。时某与教委订立的合同期限为8年(即自1996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1999年秋,县教委以时某年满50周岁为由提前报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劳局)批准退休,该局于同年12月20日向县教委下发了同意时某退休的通知,并注明时某自2000年1月享受退休待遇。时某得知以后,以其合同期限未满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与县教委之间的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以县人劳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劳局关于批准其退休的决定。
针对行政诉讼一案如何处理争议颇大,产生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劳局于1999年12月20日下发的通知,虽然产生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但该“通知”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不属于人劳局实施的,时某以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时某虽为教师,但其实为工人,她于1999年12月年满50周岁,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文件号所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确定的退休年龄标准,且其系单位申报、主管局委把关审核后报人劳局批准,时某的退休审批程序正常、合法,其诉请理由不足,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人劳局批准时某退休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局在实施审批行为时未尽法定的审查义务,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批准时某退休系人劳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就本案而言,人劳局作为审批国家干部和职工退休的法定机关,其基于县教委的申请同意时某退休,是针对时某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直接影响时某个人的权益,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人劳局的批准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凡不属上述规定范围之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人劳局批准时某退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中的任意一种情形,所以依法应排除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
- 上一篇:决定采用什么形式?
- 下一篇:北京市司法局超越职权行政一审败诉
相关文章
- ·行政决定能否撕毁劳动合同
- ·行政决定可以撕毁劳动合同吗
- ·员工拒绝调岗降薪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 ·员工上班聊MSN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
- ·公司能否终止怀孕女工徐某的劳动合同?
- ·本案当事人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轻伤职工不愿工作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原劳动关系未终止新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 ·劳动合同约定能否超越法律范围
- ·工作时间看杂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医疗期未满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违纪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申请仲裁
- ·本案中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能否成立
- ·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
- ·能否用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经济补偿金
- ·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能否成立吗?
- ·企业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 · 法院可以执行行政决定吗
- · 行政决定可以撕毁劳动合同吗
- · 行政决定要关注民主形式和实质理
-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决定的适用范围
- · 现代行政决策的运行机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决定的适用范围
-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