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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由谁发布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被诉:丰泽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于2000年1月17日做出拆迁通知。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就越权在市规划区内发布拆迁通告,属违法行为;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多次上门骚扰其正常生活,并指使北峰工商所不再办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检,影响其正常营业,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均受到损失,请求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该拆迁改造范围的土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级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拆迁改造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至于责令拆迁范围内经营店面停业问题,是工商部门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事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专9号“关于市区湖滨西路拆迁安置会议纪要”的精神,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泉丰政(1999)综10号“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由北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拆迁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尔后丰泽区设立清源街道办事处,将城口村划归清源街道办事处管辖,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依据通告的要求,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该红线图是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所确定的,但没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安置用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就越权发布拆迁通告和发出拆迁通知书,被告要被拆迁户与被告签定拆迁协议。

  判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城口村属泉州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其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征用手续,原告要求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地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两被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为依据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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