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 (2000)一中行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恩华,男,54岁,汉族,北京市铁路局西直门车段乘务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善元桥28号。
委托代理人方扬,男,49岁,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基金部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14楼807室。
委托代理人丁思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庆(上诉人张恩华之子),29岁,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高顾,(上诉人张恩华之儿媳),女,3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都金荣,女,5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青,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梅萌,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维强,男,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女,北京市联酋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张恩华、张宝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9月28日,原审判决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房地局)裁决认定张恩华、张宝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该局根据该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惰况,认定其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并根据张恩华、张宝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面积予以货币补偿,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且补偿价格的确定合法,补偿款总金额准确。裁决适用《条例》和《办法》的条款正确。张恩华、张宝庆认为海淀房地局对其院内的自建房屋应按正式房屋认定并予以补偿,且该局裁决对其正式房屋作价补偿违法,要求撤销该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但上述裁决认定对张恩华、张宝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为32 089.2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参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维持上述裁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撤销该裁决的第二项内容。张恩华、张宝庆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清华科技园)未与其就拆迁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对张恩华所有,张宝庆使用房屋的评估作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判认定的“区位价格”没有法律依据;清华科技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取得均不合法;清华科技园提供的北京市联酉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资格证书系伪证,原审不应采纳;海淀房地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裁决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判决及海淀房地局上述裁决。海淀房地局及清华科技园均同意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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