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的违章建筑拆迁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行政“一把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区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这是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的案件,天河区的许多人大代表和50多名天河区各政府部门的“一把手”都到场旁听。
案由:“合法”商铺成违建
本案的原告黄国珍是广州市黄埔大道前进竹木市场一商铺的业主。
黄起诉称,她在1997年与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13年的《场地出让合同》,根据前进发展公司提供的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原东圃镇政府(现已分为三个街道委员会,下属于天河区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在天河区黄埔大道以北前进竹木市场出资兴建了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商铺、仓库。2004年4月28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认为原东圃镇政府批准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是越权审批和无效审批,原告所兴建的商铺和仓库属违法建筑,便作出无条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在2004年10月10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黄国珍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消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就这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坐上了被告席。
庭审:“长官”一言未发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自己身为普通老百姓,没有鉴别东圃镇政府审批《建筑工程许可证》是否是越权行为的能力,自己是拿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建商铺的,现在被告说原东圃镇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无效,就认定原告的商铺是违章建筑,要无条件拆除,这是政府犯错误要老百姓来承担。激动的原告还在庭上直接质问被告:“我的损失到底要谁来承担?”
被告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建筑属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至于由于东圃镇政府的越权审批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原告应该找相关部门解决。
尽管双方辩论激烈,但城管大队长黄育波在庭审时一言未发,一切由律师代言。审判长宣布该案庭审之后将择日宣判。
“争取少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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