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中的一个特殊法律概念,也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应当放宽,但是到底应当放宽到什么程度,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应当如何放宽一直是一个令世界各国法学界与实是非常头痛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研究原告资格标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上述问题,因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差异的最终分歧点就是其成立标准的不同。有鉴于此,本文以比较方法为视角,立足于世界各法制发达国家之立法、司法与学理,以追问原由、评介、阐释为基本研究手段,为寻求一种更适合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熞韵录虺圃告资格标准犑宰魈剿鳌
一、外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之类型
从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立法,有权解释和学理考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主要存在法律利益标准;事实利标准;双行标准和类型化标准等几种类型。
(一)法律利益标准
法律利益标准是为一种严格原告资格标准,主要采用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意大利、南斯拉夫和我国台湾地区。其中日本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在日本,原告资格被表述为原告适格,“是指可以合法提起诉讼的资格,亦可称为诉讼的主观利益。”[1]由于日本“构成行政案件诉讼核心的是抗告诉讼,而抗告诉讼的核心是处分的撤销诉讼。”[2]从而其原告资格主要是指能够提起撤销诉讼者的资格。《日本》第9条明确规定:“熢告适格犎∠处分的诉讼及取消裁决的诉讼,只限于就请求取消该处分或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煱括即使在由于处分或裁决的效果期限的经过及其他理由而消失后,仍具有由于取消处分或裁决而应恢复的法律的利益者才可以提起诉讼牎”其第10条第1款规定:“熑∠理由的限制犜谌∠诉讼中,不得以无关于自己法律的利益的违法为理由来请求取消。”可见,日本的原告资格标准是“法律上的利益”。
将原告资格标准表述为“法律上的利益”是日本立法故意留给司法界的一个难题。目前,日本国内对这一方面的研究相当深入但差别较大,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即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和合法性保障说。“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就原告资格的范围,试图通过对处分的根据法规是否保护被侵害利益来判断。与此相对,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则不将原告的利益限定于由法律保护的利益,认为有事实的利益就足够了。”[3]虽然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受了广泛地赞同,但日本判例采纳的却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至于合法性保障说,是指就恢复处分等的合法性,承认具有利益的人具有原告资格的学说。由于其与现代司法审查范围日趋扩大的趋势不相符合,其是影响面很窄。
(二)事实利益标准
事实利益标准又称为事实损害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上以当事人的事实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为标准。采用此种方式的主要有英国、比利时以及美国联邦各州等。其中,英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英国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在1978年新规则适用之前,英国采用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相分离的作法。在公法救济上的资格设定因申请要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异常复杂,而不便于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操作。1977年最高法院规则在修改后的第53号命令中规定了统一的原告资格标准:“申请司法审查必须根据法院的规则得到高等法院的同意。高等法院不能同意,除非该院认为申请人,对于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足够的利益”标准在司法中体现在1982年上议院对内地税委员会案件的受理上。在该案中上议院突破了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请求确认判决的作法,受理了该案。此后,“足够的利益”标准在英国得到普遍地接受。该标准不仅在救济手段上消除了英国原告资格因私法和公法划分上带来的复杂性,而且具有非常强的直观性和可操作性,从而适应了统一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受到了广泛的称赞。
(三)双行标准
双行标准仅为美国采用,是指美国国内同时适用两层结构标准的单一的事实上的损害标准作为原告资格熋拦称其为起诉资格牨曜肌
两层结构标准是最高法院在1970年资料处理服务组织联合会煼ㄈ耍犓呖财瞻讣中起来的,其内容为:一是事实上的损害,也就是宪法所要求的标准,即当事人必须事实上受到损害,并且此种事实上的损害只能是个人或部分所遭受到的已经发生或者极可能发生的损害。二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又称为利益范围标准焭ong of interest test.具体涵议为,当事人所申请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可争辩地属于法律或宪法所保护或者调整的利益范围以内。这一标准在两方面极大地扩大了当事人的起诉资格。一是“范围”,即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可能处于法律覆盖的利益范围之内就可以请求司法救济;二是“可争辩地”焌rguably一修饰语表明要求被保护的利益并不必然的是实际上处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那是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法院审查的对象,并不是在起诉时就必须解决的程序问题。两层结构标准在美国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反而存在很大的争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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