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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诉讼费用之管理模式
www.110.com 2010-07-19 18:02

[论文提要]

    诉讼收费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机关国库收入的来源之一。管好用好诉讼费用,是 人民法院和国家财政机关共同的职责和追求。笔者简要的回顾了自建国以来,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情况,并把诉讼费用的管理模式归纳为三个时期,即诉讼费用 由人民法院管理的自由时期、诉讼费用纳入财政机关预算外管理的过渡时期、诉讼费用纳入财政机关预算内管理的规范时期。在总结前两个阶段诉讼费用管理的特 点、利弊之后,着重就第三个时期的诉讼费用管理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提出了在现行财政体制下,诉讼费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旨在探索我国诉讼费 用更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理想管理模式,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  

    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裁判案 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机关国库收入的来源之一。从法理上讲,诉讼费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而设置的类似于国家税收的费收,其权利主体是人民法院 (或国家),义务主体是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两种:一是案件受理费,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征收,它具有税 收的性质,相当于有些国家规定的诉讼规费或诉讼税;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即因进行诉讼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管理因受制于地方财政,所 纳入的渠道不同,管理方式亦不同。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完善,伴随着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的诞生,纵观我国诉讼费用的管理历程,诉讼费用的管理大致 经历了法院自由管理时期、财政预算外管理时期和财政预算内管理时期三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时期,反映了诉讼费用管理方式的变更,决定着诉讼费用的资金流向、 法院对诉讼费用的使用权限,并由此带来的对审判活动的影响和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等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湖北省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的管理,分析在现 行财政管理体制下,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几种管理模式之特点、利弊及对策。

    一、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管理的自由时期之特点、利弊分析

     我国最早关于诉讼费管理的规定是195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诉讼费问题的复函》:华东区征收讼费问题,除上海、青岛、福建等地受理 民事诉讼案件征收讼费外,其他地区多不征收。1951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人民日报》读者问时强调: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颁布统一的刑民事诉讼 法,各地人民法院现在按其当地具体情况分别定有办理刑民事案件暂行办法。因之,涉及财产权民事案件收审判费问题,各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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