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机关来讲,这一改革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费用的管理 ,有效的避免了法院坐收坐支 及挪用现象,同时也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但这种管理给法院自身及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实践中,有些程序还很不完善,且不利于人民法院费用的收取 和结算。就法院而言,平添了许多核对帐目的麻烦,浪费了人力资源。法院收入记帐只是仅凭当事人返回的交款单据记录,而单位财务记帐联要等财政机关以每星期 为单位将款项划介后才能返回一次。如果当事人不及时反馈已交款的信息,那么这笔收入只能和银行之间核对了,增加了核帐工作量。结算时遇大额退款,申请拨款 的手续复杂,所需时间长,既不方便当事人取款,也不能体现司法为民。就当事人而言,交款退费尚需往返于银行,既费时又增加了诉讼成本。至2002年底,法 院诉讼费管理尽管有其不尽完善的一面,但由于国家财政已将其纳入预算外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之路,且在2001年国家又明确将法院诉讼费纳入中央立 项的收费项目(鄂财综发[2002]22号文)。这一时期,我们可称之为诉讼费用的过渡管理时期。
这一时期的诉讼费 因各方面管理幅度加大,管理方式多变,其特点在于:首先,从诉讼费用的管理主体来看,诉讼费由法院直接管理变为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的法院管理,松散管理变 为较为规范的管理;其次,从法院诉讼费票据管理来看,财政机关直接将预收和结算票据发放到委托银行,有效的避免了法院坐收坐支及挪用现象,同时对财政资金 的及时入库提供了有效保障;第三,从诉讼费用的缴费方式来看,当事人要凭法院出具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款,并取得预收和结算发票;第四,从诉讼费的结 算方式来看,当事人凭法院的结算通知书,在银行进行票据转换,并领取应退款项,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诉讼费用纳入财政机关预算内管理的规范时期之利弊分析及对策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诉讼费用的管理也要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办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最初无收费标准,到按标准收费纳入国库,这其间经历了 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和中国法制建设不断成熟的过程。诉讼费的规范管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关系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体现了一种司法管理能 力,也体现了国家汇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新的理念。笔者所在的法院,财政机关已于2003年1月将诉讼费用纳入预算内管理。这标志着法院的诉讼费不再飘浮于财 政资金统一核算之外。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说,法院经费的来源不再依靠诉讼费收取的多少来决定,其为开展审判业务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真正有了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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