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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诉讼费用之管理模式(7)
www.110.com 2010-07-19 18:02

    1、无论何种费用只使用结算票据,看起来不直观。如果备注栏里没有注释为预收或结算费用,财务部门和业务庭结算时不易区分。

    2、 一个案件一张票,不利于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其缴费应得到发票的权利。结算时,如果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而此款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法 院无法再给被告开据发票。遇有被告是单位,或者双方都是单位而又坚持要诉讼费发票的,法院要么找原告索要,并在上面批注此款由被告负担多少,很不严肃;要 么,部分或全额退还给原告,被告重新在银行缴纳,不仅手续复杂,也浪费时间。

    3、委托收款银行固定为农行,给当事人交款带来极大的不便。

    4、因结算票据多达六联,银行开具发票时附卷联(第六联)字迹模糊,且不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印章。既无法辩认数字,也没地方盖结算章,影响法院最终结算。不按要求返回或错返记帐联,影响了票据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5、全省统一由农业银行收费,没有引入竞争机制。易导致在收费的过程中,消极怠慢,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特别是遇有小额收费,总是很不情愿。

    笔者建议:

    1、省高院在诉讼费票据设计上,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改革现已使用的结算发票,既要方便法院结算和会计归档工作,又要方便当事人缴费。

首先,现行三种票据(缴费通知,诉讼费结算票据和退费通知书)较一般财务收据过宽,财务部门在整理会计档案时多将票据的下方剪掉,不能完整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建 议适当缩小票据的宽度。

    其次,为准确判断诉讼费的性质(预收和结算),建议在票内设计预收或结算选项,既不影响诉讼费用的调控,还可同时解决被告方无票的问题。

    第三,为解决诉讼费发票联数过多,保证法院诉讼档案的质量,建议在印制票据时,选用稍簿的纸张,同时将第六联的法院附卷联位置前移。

    2、根据工作实际,引入竟争机制,由财政机关及法院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托收银行,改善服务质量。

    3、 在银行、财政、法院之间构建电子账务管理系统,从程序上加快银行、财政返回给法院记帐联的速度,以利于法院财务部门与业务庭及时进行结算,维护财务部门记 帐时间上的有序性和真实性,缩短与财政核票的次数,从而减少工作量,节约司法资源。这样银行每收一笔诉讼费,就可及时将90%部分划介到财政专户,法院、 财政可随时查询。法院的附卷联、记帐联随当事人一同返回法院。银行返给财政的票据联可定期交付。三家可约定在月底核对当月费收,由财政同时给法院出具划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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