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
www.110.com 2010-07-19 16:22
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意 见。鉴定结论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但必须是由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否则没有证明效力;二是人民法院在认为需要时可将专门问题交 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无法定鉴定部门的,人民法院可指定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交通、环保等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正确认定这些案件事实必不可少 的一种证据。但由于行政诉讼中与法定鉴定部门往往存在某种直接的,或虽然间接但足以使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公平的密切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认为确有理由对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或径行采纳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更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
相关文章
- ·一起交通事故三份鉴定两种结论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归为鉴定结论
-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
- ·当事人可以拿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吗
- ·当事人可以拿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吗?
-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司法鉴定结论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鉴定结论
- ·对交通事故鉴定、检验结论不服怎么办?
- ·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
- ·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 ·鉴定结论的认证
- ·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及其质证、认证
- ·鉴定结论异议原告可申请重新鉴定
-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之完善
- ·鉴定结论的证据內容
- ·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
- ·当事人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吗?
- ·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
- ·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谁说了算?
-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需要当庭质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