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证据 > 证据质证 >
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及其质证、认证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作者简介】李学军,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法学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80 陈
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80
【内容提要】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践中在鉴定结论的性质、证
据地位等问题上存在认识错误,应明确其性质及证据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有效的质证模式。
【摘 要 题】证据理论
【关 键 词】鉴定结论/证据地位/质证/认证
    鉴定结论是鉴定活动的结果,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得以正确、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但相对于鉴定结
论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而言,我国现有三大诉讼法涉及鉴定活动的条文稀少且可操作性差;而实践中更存在着
“扯皮鉴定”、“人情鉴定”、“同一专门问题数个鉴定结论”、法院随意取舍鉴定结论等混乱现象。这必将
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诚然,现行鉴定制度不统一、不完善是实践中出现“扯皮鉴定”等现象的直接原因
,但在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等问题上存在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则是这些现象得以产生的根
本原因。本文讨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及其证据地位,比较、借鉴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有益做法,并就诉讼
活动中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合理有效的质证、认证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澄清或纠正有关鉴定
结论的一些模糊或错误认识,以期对建立合理、完善的鉴定制度的架构有所裨益。
      一、鉴定结论的界定及属性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对与案件有关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它是鉴定人认识活动的结果。
    鉴定结论的形成通常基于特定的物理实体、特定的人或物,其间要运用相应的科学知识、方法和仪器,因
而我们说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但因鉴定必须由人来完成,且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认识活动的结果,所以鉴定人
的主观认识能力及其拥有的客观认识条件均将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给出。从这个意义上说,鉴定结论并不必然是
科学的、正确的意识;那种认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结论”的观点相应也就是错误的。正因为此,我国《刑事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