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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根据的分类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下面11大类:

  1、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

  这类法律文书来自三个方面:(1)本院民事审判庭(包括民商事)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2)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或扣押被告人财产。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自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书 都有会成为执行根据。

  3、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书和裁定书。

  根的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 庭审理行政案件后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本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或者上诉后又撤诉的原一审法院 制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有是执行的根据。

  4、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3条、第14条,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包括。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等。

  5、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根据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有两大类,一类为一般仲裁机构(统称仲裁委员会),另一类为特殊仲裁机构。它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农村承包合同仲 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第六章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 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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