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时效 >
本案并未超过行政诉讼时效
www.110.com 2010-07-19 17:19

案情简介:原告刘可聚于1991年12月申请了四间房屋宅基地,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原青岛市崂山区土地管理局)为其进行了土地原始登记,权利人为刘可聚。1995年被告未履行合法变更程序,就擅自将土地登记档案中的“刘可聚”涂改成“刘学山”,并呈报崂山区人民政府为刘学山发放了土地使用证。1999年在另一民事个案中,原告知道了权利人为刘学山的土地证。2006年5月,在另一行政个案中,原告知道了被告涂改土地原始档案中“刘可聚”名字的事实。 2008年3月27日,原告起诉被告涂改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崂山区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关键有两点,第一,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第二是否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

    一、被告涂改档案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涂改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它属于变更的法律范畴,故应探讨土地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可。

    1、土地变更登记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而为的行政行为,

    2、土地变更登记是应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3、土地变更登记是羁束的行政行为。换言之,被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必须登记。

    4、土地变更登记产生的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来登记的当事人权利归于消灭,变更后登记的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利。换言之,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产生直接影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