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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6 16:37

  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2号令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1999年2月开始清理整顿以来监管机关对信托业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将对我国信托业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一、《办法》的颁布与第五次信托业整顿

  我国的信托业在其短暂的发展历史中,经历了五次整顿。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认识等方面原因,前四次整顿采取的都是“治标”之策,针对当时的突出问题采取整顿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托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五次整顿拉开序幕。这次整顿始终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在信托业务方面,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二是在经营管理方面,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三是在规模经营方面,重新规定严格的设立条件,限期整顿;四是在分类处置方面,经过整顿,按照信托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关闭、破产、合并、撤销、重组等方式予以处置。保留下来的将是少量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过近两年的工作,第五次整顿已接近尾声。在此时颁布的《办法》贯彻了清理整顿的各项原则,是对第五次信托公司整顿成果的确认、定型与升华。

  从总体上看,《办法》的规定符合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国际潮流,有利于我国信托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我国信托业与国际接轨,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有利于目前信托机构顺利进行清理整顿与重新登记。

  二、信托公司角色定位的彻底转换

  任何金融机构的定位都是通过其所经营的业务实现的。《办法》第2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观全文,《办法》真正实现了信托公司从“金融百货公司”到“信托为本”的转换,从而也实现了其角色定位的彻底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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