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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纠纷的调解解决
www.110.com 2010-07-16 16:24

  信托纠纷的调解解决

  几乎所有金融类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这种调解,属于商事调解,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民间调解方式,它的服务对象是既可以是金融个人消费者,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单位之间的金融纠纷。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使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商事调解起源于美国的ADR运动,正逐渐获得世界各国法律界和商界的认同。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顾名思义,广义的ADR包括一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这不仅表现在国际贸易争议中,也表现在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狭义的ADR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调解。

  调解(Mediation)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努力失败后,请求第三者介入,从中斡旋以求得纠纷的妥善解决。在调解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而且双方是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所以,被申请的一方既不会感到丢面子,也不会感到屈辱和愤怒。调解成功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即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因此,调解协议不必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形成。只要不违反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就不会发生问题。

  在我国,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是具有全球影响的专业商事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领域已经有了20多年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和优势的调解体系。它不仅在国际经贸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巨大影响,而且也在致力于国内民事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而金融纠纷的调解,是其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商事调解具有非对抗性、费用低廉、程序灵活、省时省力、不伤和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特点和优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产生金融纠纷时,如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各类纠纷,都可考虑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商事调解在中国方兴未艾,在上海根据国家战略大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调解作为源于中国的“东方经验”,作为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途径,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笔者作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及其金融专家组成员,主要从事金融纠纷的商事调解工作,承担着为广大金融消费者、各类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具有金融性质的各类纠纷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光荣而神圣的重要职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作为专业商事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发生在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其受案范围包括当事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物流、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争议的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 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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