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江西省案件的平均上诉率达到23.24%,几乎是各类民事案件平均上诉率6.37%的3倍。
“上诉率偏高,意味着服判息诉率的偏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可想而知。”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仁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此,江西省高院结合审判实际,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阐述《意见》出台的背景时,陈仁生剖析了医疗纠纷案件何以成为难啃“骨头”的四大缘由。
医疗纠纷调解难诉讼多
“近年来,医患矛盾加剧是不争的事实,医患关系紧张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陈仁生分析认为,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纠纷的绝对数量在增加;二是医患矛盾的尖锐程度在升级。
现实中,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患方首先想到的是到医院闹,而不是走正常的救济渠道,医院对此叫苦不迭。“有的医疗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了,有的通过行政部门调解了,”陈仁生说,“最后诉讼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多数是难啃的‘骨头’”。
“二元化”赔偿标准难住法官
陈仁生告诉记者,国务院处理条例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这就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二元化’赔偿标准。”多年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研究的江西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刘洋解释说,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低,导致构成医疗事故的,因为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数额较少,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过错侵权因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数额反而较多。
刘洋告诉记者,“二元化”赔偿标准导致的结果是,医患双方在鉴定类别选择权和适用法律方面争执不下,不少法官也反映常感到为难。
举证责任倒置应严格执行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机构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满,认为医生不可能时刻跟随患者,患者有不配合治疗或找别人治疗的情况很难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医院太苛刻。”陈仁生认为,虽然医疗机构对此颇有微辞,但法院只能严格执行。
“而且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医疗机构抱怨的那样没有合理性。”陈仁生补充说,医务人员具有很专业的医学知识,这是平常的患者所不具备的,让一个对医学茫然无知的患者举证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这对患者不公平。
医疗鉴定体制仍待完备
“最后一点,就是医疗鉴定体制常受质疑。”陈仁生告诉记者,医疗鉴定体制受到的质疑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质疑医疗鉴定“双轨制”,有的质疑医疗鉴定专家不肯出庭作证,有的质疑鉴定结论模棱两可,有的质疑多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患方怀疑医学会鉴定的公正立场等等。
“鉴于上述问题,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连续两年就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陈仁生介绍说,比如代表委员们提出,数额比一般医疗侵权低,医方责任越轻赔偿越多,希望法院明确规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应当并轨等等。
“关于医疗鉴定‘双轨制’的并轨建议,应当是立法的问题,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畴。”陈仁生解释说,对此法院只能在现有鉴定体制下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进行协调。
记者注意到,江西省高院新出台的《意见》,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尽量细化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文件。“这样既是为了方便法官办案,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陈仁生说。 本报记者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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