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凤冈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村民状告村民组长侵害其身体健康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县法院通过公开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请求。
原告谭某是凤冈县石径乡某村一位年逾65岁的妇女,是被告王某(村民组长)的堂嫂子。被告王某是一位年逾花甲的基层村组干部,长期担任本组支部书记兼组长,为人忠厚老实,办事公道正派,很受当地群众信任。2009年底,原告谭某因为没有被评上农村低保户,认为是被告王某从中作梗,对其极为不满。2009年12月20日19时许,原告谭某便以其家庭户口簿填写错误为借口,跑到被告王某家中无理取闹,不仅不听取被告王某的耐心解释和劝说,还出口谩骂,甚至躺倒在被告王某家中耍赖,以致自己头部被碰撞形成血肿,导致昏迷。
在此情况下,被告王某不得不请求村委会支书、主任解决此事。村支书在对原告谭某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只好向石径派出所报案;并经石径派出所民警通知原告谭某之子将其接走。原告谭某先后在石径乡卫生院、湄潭县人民医院、凤冈县人民医院等处治疗,花费2800余元。
该案纠纷发生后,当地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原告谭某坚持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各种费用;被告王某则认为自己长期在从事基层村组工作,尽心竭力,却因没能按原告谭某的要求办理低保,便被谭某诬告,很受委屈,在拒绝赔偿的同时,对工作的开展也感到很为难。该纠纷虽经过基层组织的多次,但双方始终未能解决。后来原告谭某便以被告王某侵害其身体健康权提起诉讼,被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000多元。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的地点是在被告家中,除原、被告双方以外,没有其他在场人,就发生纠纷的事实只能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进行判断。根据原告谭某在公安机关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谭某主张的事实与实际伤情互相矛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可以判断原告谭某身体受损害与被告王某无因果关系。
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赔偿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宣判后,原告谭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一起无理状告基层干部的民事纠纷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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