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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医疗许可证 如此合作合同无效
www.110.com 2010-09-06 10:46

  摘要: 2009年9月27日,某骨伤医院与某医药研究院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原骨伤医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骨伤医院提供业务用房、基本的医疗设备及药品,派员参与管理;由医药研究院在骨伤医院执业许可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独立承担一切责任,并在合作第一年以固定形式向骨伤医院交纳50万元利润,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固定交纳100万元,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医药研究院先后支付骨伤医院40万元。此后,由于缺乏合法执业手续及其他合作纠纷,双方拟成立的新医疗机构没有按期开业。后医药研究院人员离开骨伤医院,但未将占用的部分房屋交给骨伤医院。骨伤医院向当地法院提起。经法院审理查明,骨伤医院系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属事业法人。医药研究院系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院遂判决,骨伤医院将收取的40万元利润返还给医药研究院,医药研究院将占用的房屋交还骨伤医院。

  评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本案中,骨伤医院与医药研究院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实为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药研究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与骨伤医院签订合同拟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作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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