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产后死在手术台,家人将病历抢走,医方任由其家人拉走尸体并火化,导致无法进行。今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患方和医方皆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方等损失3.2万余元。
2007年9月15日下午,李丽(化名)因妊娠待产入住医院,当晚8时许顺产一女婴,而后出现牙关紧闭、神志丧失、口唇发绀症状,医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手术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李丽于次日凌晨6时死在手术台上。李丽的家人得知后,因担心病历材料放在医院不放心,便从手里将病历抢走。医院还任由其家人拉走尸体并火化。患方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法院依患方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以“患方和医方对病历材料有异议,而患者死后未行尸检失去鉴定依据”为由,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本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医方各有责任。医疗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赔偿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患方将病历带走致使对医疗行为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对该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遗体移放太平间,而是由患者家属将尸体拉走火化,导致无法进行,亦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患方与医院对本案的损失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4105元的50%,其余50%的损失由患方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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