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动态 >
四次照B超 还是生出畸形儿
www.110.com 2010-09-06 10:52

本报讯 (记者王纳)孕妇照B超,原本就是为了胎儿是否正常的,如果照了B超,还生出畸形儿,医院要不要负责呢?深圳的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南山一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因为张女士怀孕的时候,在该医院进行产检,并照了B超,生出来的儿子却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

  陷入痛苦之中的张女士向法庭提出索赔36万元的诉讼请求。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照B超排畸却生出畸形儿

  张女士夫妇称:他们出于对南山某医院的信任,选择了在该院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张女士先后四次至被告处进行B超检查,检查后评分为8分,即非常良好。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分娩生出儿子,但其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

  此后他们一家陷入极端痛苦之中,张女士和其丈夫更因巨大的精神压力而离婚。

  他们认为医院对此存在严重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张女士在分娩前后的检查、诊断、分娩费、其儿子的整形费、陪护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80.4万余元。

  开庭时,南山某医院辩称:张女士儿子的五官畸形与该院无关,该院在B超检查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不属医疗事故

  南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26日,张女士在南山某医院首次进行产检并建卡,并进行产检11次。其间,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四次超声波检查:同年3月26日,黑白B超检查的诊断意见为“宫内早孕,胚胎存活”;同年6月25日,三维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为“中期妊娠,单胎,胎儿存活;胎儿三维超声未见明显异常”;同年9月26日,彩超检查的诊断意见为“单胎头位,胎儿存活,脐带绕颈一周”;同年10月30日,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为“单胎头位,胎儿存活,胎盘成熟度Ⅱ+级,胎儿评分8分”。张女士也在《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上签名确认。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生下其儿子,但儿子在出生后被发现存在“右耳外观(外耳廓)畸形”。后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

  2008年7月1日,深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院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廓畸形无因果关系,并作出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据此认为,南山某医院的《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已合理地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作出“院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廓畸形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因此张女士一家告医院造成医疗事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是否属于医疗过错成焦点

  判决后,张女士和其前夫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张女士儿子的整形费、陪护费、食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36万元。

  张女士一家认为,医院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表示其在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举证倒置的原则,医院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就应推定其具有医疗过错。

  张女士充分信赖该医院而自愿选择在此分娩其儿子,结果导致产出残疾儿的不利后果,医院的医疗服务告知义务明显有缺陷,致使她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即使不经医疗过错鉴定,仅依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医院的医疗过错也是明显的。

  医院方则对张女士及其儿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遗憾,但他们认为,该院仅是二甲医院,仅有产前筛查的资格,B超检查按规定无须照胎儿的五官。按照目前的B超技术,在极少数情况下,宝宝的大小及在母亲位置等因素,将会使宝宝的某些部位显示不佳或无法显示,甚至出现伪像或假象,造成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出现差异。

  而且,医院也已通过《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张女士也签名确认了。这是目前医疗技术的局限,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责任。

  因医院方不同意调解,法庭表示将合议是否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再继续进行审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