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4岁的定州女孩申琳丽不慎在家中摔伤,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同年同月,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为申琳丽进行了手术治疗,在其腰椎患处植入了由创生公司生产的体内植入物GSS-Ⅱ型金属架。申琳丽在出院后,经过康复锻炼,于2004年底借助双拐可以活动,后来也可在不使用双拐的情况下进行一些简单活动。
2005年3月和10月,她体内的4颗椎弓根螺钉有两颗先后出现断裂。后来经过调查得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进行注册。
2007年4月,申琳丽提起诉讼,要求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预先支付自己到美国再次手术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70万美元。
2007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河北第三医院为申琳丽进行手术治疗,费用由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共同赔偿申琳丽再次手术所带来的精神损害金2万元整,并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申琳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提出的由被上诉人预先支付87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申琳丽上诉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案。
6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迄今国内数额最高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创生(江苏)有限公司共同预付受害人申某用人民币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判决书同时载明,如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最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申某可另行主张。
【判决解析】
可在国内自由选择医院治疗
胡华军,是省高院民一庭的副庭长。同时也是此案的审判长。他说这虽然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同时它又有特殊性。在关注民生与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中,申琳丽的遭遇本身就能引起很多人的同情。同时,这也是目前受害人在全国提出了最高医疗索赔金额的诉讼案。
胡华军说,此案在二审中在判令预付医疗费的环节上,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鉴于申琳丽治疗的紧迫性及其自身的经济状况,确定由被上诉人先预付费用以保证申琳丽得到及时治疗。考虑到在治疗过程中还可能发生的其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其合理部分被上诉人依法亦应赔偿,故以上海某医院估算的手术费及内置物费用的两倍作为二被上诉人应预付的金额。如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最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申琳丽可另行主张。关于申琳丽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因治疗尚未终结,伤残等级未确定,她可待法定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对于申琳丽提出的“870万美元”的赴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省高院并没有支持。胡华军对记者介绍说,申琳丽以个案证明国内医院无法成功进行体内植入手术,要求870万美元的赴美医疗费用不具有说服力,其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规范的范围。据他介绍,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需要在治疗之后凭治疗费单据才能获得赔偿,但此案判决医院及医疗器械公司以上海某医院估算的手术费及内置物费用的两倍金额预付给申琳丽,就是考虑到申琳丽治疗的紧迫性和她自身的经济状况。 不仅如此,二审认为:河北第三医院植入申琳丽体内的椎弓根螺钉发生断裂,原审判令该院再次为申琳丽进行手术,限制了申琳丽的就医选择权,申琳丽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并可以在国内自由选择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最终在2006年6月13日的终审判决上,判令: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创生医疗器械(江苏)有限公司共同预付受害人申琳丽医疗费用人民币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对话】
申琳丽:用我的行动,体现我生存的价值
见到申琳丽的时候,她正坐在轮椅上,在书桌前拨弄着她的小录音机,母亲则坐在门前用早餐。这是她临时租住的小屋,一张床加上一个书桌,是整间屋子的摆设,申琳丽说,她在这儿租住了有两年,并且还打算一直在这里呆下去,直到把自己的事情办完,她说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体现生命的价值,要警示每一个人,生命是如此的珍贵。
记者:二审的判决结果已经产生了,最终你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不知道你听到这个判决结果是何反应?
申琳丽:这个结果应该也在我的意料之中,因为“870万美元”的诉讼赔偿数目,我想不太可能实现。但不管最终赔偿我多少,我还是按照我自己的原则分配:赔偿金一半捐给地震灾区;剩下的一半拿出四分之一给我的父母,来报答他们对我的养育之恩;再拿出四分之一给我的同学,因为他们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剩下的就是我以后的生活费。我还有一个想法,就是万一有一天我去世了,就把我的身体捐献给医院,用来做医学研究。作为受害者,我想通过我的给大家一个警示:就是拒绝医疗器械植入人体内,应该停止这种手术。
记者:我很想知道,你在诉讼中提出的“870万美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申琳丽:(笑了笑)我第一次在市中院提出诉讼,是提出双方赔偿我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因为市中院允许的赔偿范围是200万-3000万元人民币。我提出1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折合美元是125万左右,当时我就想一定要在国外救治,如果还是在国内重新植入钢钉的话,我就选择放弃。后来上诉到了省高院,高院允许的赔偿范围是在3000万元至1个亿之间,索性我就把赔偿金额再提高一些,这样希望赔偿判决也可以多一些。“870万美元”是这样计算的:在国外的手术加治疗费用是390万美元;其间的其他费用比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是90万美元;从2005年3月26日钢钉断裂起,到2007年3月26日立案,这整两年的所受的精神损失费是390万美元,这三项相加共是870万美元。可能你(记者)也注意到了,这三项费用都有一个90的数字,它的谐音就是“救世”。所以这三个数字分别代表的意思为:“在救世,救世在救世”。(又笑了起来)
记者:二审判决,给了你在国内自由选择医院进行手术的权利,这种权利,你会怎样去用?
申琳丽:我想这个权利我不会去用,因为目前这种钢钉植入人体的手术不可取。在我植入钢钉的时候,医院对我说钢钉植入是永久性的,不需要取出。可是等我的体内钢钉断裂了,生产该产品的公司等一改常态,又说这种钢钉应该是在8-12个月就应该取出来。后来经过我的努力才得到,这个型号的金属钢钉根本没有注册。在我的诉讼过程中,很多相同经历的患者知道了我的经历,他们发短信或打电话告诉我,自己的钢钉也在植入后不久断裂,使自己承受了更多的痛苦。(申琳丽说到这里,让记者看了她后背体内断裂的钢钉,后背上,两个地方突起,那正是断裂的金属架,让人感觉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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