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7:32
【颁布日期】2001.01.08
【实施日期】2001.01.08
【法规分类】通知条文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下一篇: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文章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公司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 ·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颁布《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广州市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 ·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 ·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范本)
- ·《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