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06 17:32
卫医发〔1999〕第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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