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
医疗伤残等级的划分
www.110.com 2010-07-07 10:11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