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医疗废物的范围和种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废物名录已经作出规定。
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实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为“医院临床废物(HW01)”,并明确指出该类废物是“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二、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国务院2000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该条例第27条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该条例第43条规定,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等五个类别,并列举了六种“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其中,第1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1.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第6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6.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该目录还特别说明:“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对用于人体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不论是否剪除针头,均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上一篇: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下一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相关文章
- ·颁布《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通报12类不合格医疗器械
- ·药监局曝光7种发布违法广告药品及医疗器械
- ·食药监通报医疗器械质量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构想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内部运转程
- ·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设备厂与上海伯
- ·南京新世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微创医疗器械(上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限制
- ·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
- ·关于医疗器械监督执法中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