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商河县玉皇庙镇一村民齐某于2001年在村里规划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起新房,却拒绝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2002年夏季,齐某以3800元的价格将原使用的宅基地卖与同村的孙某。商河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后,认定齐某以卖房为名,非法转让土地326.7平方米。2002年11月15日,县国土资源局对齐某依法作出了将该宅基地退还村委会、没收非法所得3800元并处罚款1520元的决定。齐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03年2月20日,商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目前,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之后,不应继续占有原宅基地,必须及时退交村委会,由村委会依照村庄规划方案另行安排。
2、我国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前,仍有村民借当前宅基地较为紧缺之机,以出卖多余的宅基地非法牟利。为逃避法律制裁,实施隐性交易,以各种名目变相买卖土地,公然损害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买卖宅基地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就属此例。
3、对买卖宅基地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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