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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宅基地建房能否取得房产(2)
www.110.com 2010-07-28 10:56

    合同性质的确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仅是一种限制性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它的主要的义务是赠与人交付物品,而受赠人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意义上的义务,只不过是为了实现赠与而甘心完成的赠与人要求的条件罢了,受赠与人就是不履行附条件义务,赠与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赠与人可以撤销他的赠与,让你最终得不到赠与物.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在条件成就时,赠与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而后者在赠与物实际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而联建合同,一般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其主要特征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质是合伙行为;联建合同的标的物是给付行为,从合同的风险利益来分析,联建合同本质上是合伙合同,由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本案涉及的《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其主要的内容有:(1)原告将自己一半宅基地使用面积115平方米及宅基地上的旧房屋赠与被告,(2)被告在原宅基地上所建的新房按照原告享有三间店面、三套住房,被告享有二间店面三套住房进行分配。原被告达成协议的目的来看,原告赠与的目的在于取得三间店面、三套住房的产权,是典型的对价交换关系。符合联建合同方出资,一方出地,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质是合伙行为的特征,所以《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的性质应该属于联建合同。

    三、赠与协议的效力如何

    合同的效力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因为它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决定了当事人的经济目的能否最终实现,因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往往成为案件的主要焦点。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的性质属于联建合同,原告以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出资并未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被告所订立的联建合同是双方意识一致的结果,因此该联建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联建合同的约定,原告以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出资,并依此取得三间店面、三套住房的收益,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取得二间店面三套住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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