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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28 10:32

  关于印发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经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一日

  阙店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舒城县农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阙店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本乡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及附属生活设施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阙店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全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包村乡干和村两委对本村的宅基地管理中负总责。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集镇、旅游、村庄规划,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各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督,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负责本村宅基地审核上报,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控制使用农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大力推进老宅复耕,采取相应制约措施,做到占补平衡。

  第六条: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级主干路两侧翻建、扩建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严禁一户多宅成变相一户多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集镇、村庄规划需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4、老宅基地确实无法翻建、扩建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集镇、旅游、村庄规划的;

  2、已将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者改变用途的;

  3、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的。

  原宅翻建必须符合规划,符合用地条件,并履行报批手续,翻建、改建、扩建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条: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所 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查报批:

  1、农村村民建住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应向本村民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人口、住址、现有房屋,拟建房屋地点、间数、结构等),并得到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并在村小组张榜公布三天后无异议的,将书面申请报到村委会。

  2、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两委会议,审核农户建房申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建房选址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群众是否同意等)。符合条件的填农户建房申请表,包片村干、营长、村主任、书记、包村乡干需在农户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将农户建房申请及农户建房申请表上报乡国土资源管理所。

  3、由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符合规划的,严格按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派人现场勘察和定点的,原地翻建、改建、扩建由国土所分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占地新建,必须由国土所所长和乡分管领导到现场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宅基地申报表,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4、乡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研究审核农户建房和相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5、准建农户应填写《舒城县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用地规划)申请表》。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将申报表报县建设局批准,领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6、建房农户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国土所及时办结勘察、定点绘图、填表等工作,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农转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打捆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所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需按规定建房,村两委负责督查。

  8、房屋竣工后,国土所及时派员实地检查验收。及时为建房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宅基地申报报批应附下列材料:

  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农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农户的书面申请及所在村民组村民签署的意见原件。

  4、村委会审核意见、(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5、乡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复印件。

  6、国土所现场勘察记录、详细平面位置图原件。

  7、还耕协议书。协议书由折旧任务的农户与本村民委员会签订,内容包括拆除旧房的时间、面积、复种时间、复垦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和不按照协议完成拆旧复垦所要承担的责任,并落实强制措施。国土资源所作为鉴证单位。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宅基地申请后5天内到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人民政府每月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研究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一年内未用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地的批件,该户建住宅时要按规定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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