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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天桥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8 10:32

  济天政发[2006]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天桥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济南市天桥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 行)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精神,为将农村宅基地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济政发(20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

  第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含女娶男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需搬迁的;

  (四)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用于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二)非农业人口未经批准在农村落户的;

  (三)违法抢占宅基地建房未作处理的;

  (四)违反村镇统一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黄河以南地区按济发(2005)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以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由各村(居)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二)黄河以北地区(不包括北展区区域)的村庄,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全体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

  (三)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提出意见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由土地管理人员到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核实无误后,填写《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批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复核,最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经区政府批准后,在所在村张榜公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人员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新住宅建成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人员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第六条 鉴于北展区鹊山龙湖项目已开工建设,北展区区域内原则上不新批宅基地。黄河一道坝房台上的村(居)民确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建新房分户的可以提出申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66平方米以内。北展区内村(居)民现住房已成危房且无其他个人房屋的准予申请翻建,但翻建房屋不准超出原有建筑面积,遇拆迁时按原面积结构补偿。

  北展区内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或翻建时,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需经北展区指挥部审核同意并出具有关手续。

  第七条 宅基地批准后,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因人员故去形成空宅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或空闲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议确定;也可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收回、退回多余或空闲的宅基地。

  对收回或退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和人均耕地较少的村(居)依法按程序实施旧村(居)改造工程,解决村(居)民的住房。

  坚决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商品房开发行为。

  为优化农村居住环境,保持村容卫生整洁,禁止在宅基地外加盖厕所等附属建筑物。

  严格禁止村(居)民或村(居)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居)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准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经村镇批准的农村新建住宅,由户主自愿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补办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村(居)民未经区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住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超过标准多占土地的,由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听土地管理部门的劝阻,在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停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对续建部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即时拆除;对拒绝退还土地、拆除房屋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非法占地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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