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管理案例 >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案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20年前孟某将位于海淀区四季青乡中坞村自建的3间房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2004年孟某去世后,他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崔某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庭审中,崔某称当初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此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而且,他2003年已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早已不是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政策,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转让,因此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予以返还。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本案的房屋买卖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20年间社会经济条件及房屋价格均发生较大变化,且崔某已将房屋翻修重建。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补偿款数额为40万余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