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案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20年前孟某将位于海淀区四季青乡中坞村自建的3间房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2004年孟某去世后,他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崔某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庭审中,崔某称当初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此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而且,他2003年已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早已不是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政策,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转让,因此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予以返还。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本案的房屋买卖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20年间社会经济条件及房屋价格均发生较大变化,且崔某已将房屋翻修重建。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补偿款数额为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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