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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案件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2007年7月份,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东韦村原告田甲起诉被告田乙侵权,主张田乙在其祖遗宅基地上进行盖房,构成侵权,要求排除防碍赔偿损失20000元。

田甲提供1990年一份祖遗宅基地登记表,上有镇政府盖章,证明宅基地面积5分2厘及长宽、四至。按此面积,田乙明显侵占了田甲的宅基地。

被告一方由张宇宝律师代理,参与应诉。

张律师提出:1、祖遗宅基地登记表不是法定的足以证明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2、被告使用争议之地挖土盖房,是经村委会书面盖章同意的,没有侵权过错;3、村委会三次出具盖章证明,证明被告使用的地方属于集体地,与原告私宅无关;4、原告之弟田丙2004年已经获批一院新宅基地,其在祖遗宅基地的一半已经收归集体,原告所使用部分已经不是5分2厘,原告宅基地东至不明,“东至路”使面积远远超过5分2厘。综合上述四点,被告不构成侵权,争议之地存在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被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开庭到中途,原告悄悄撤诉。

2007年11月份,原告再次起诉,仍主张被告侵权,要求赔偿损失。此时,被告已经盖起楼房,米已成粥。

被告仍由张律师代理。代理意见同前。但,原告这次提交的宅基地登记表上东至居然改为“队路”,代理人当庭提出,此证据被原告篡改了。

中途第二次开庭中,法官拿出原告的宅基地登记表,说,上面有法官本人的亲笔注明及签字,说明此宅基地登记表在街道办已经核实,属于确凿证据。代理人微微一笑,驳斥道:如果宅基地登记表是在政府里有档案的,就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政府公章,才符合证据合法要求,而法官的“亲笔注明”无非画蛇添足,没有丝毫意义,不合乎证据法则。

2008年5月份,一审判决下来,原告被驳回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宅基地登记表不是法定的证据,没有宅基地使用证,证据不足,依法驳回。

目前,原告已经上诉,该案还将在西安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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