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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弟:“农民集中居住”怎么看?
www.110.com 2010-07-28 09:51

  不可盲目推进,未来应按“同地同价、同房同补”原则,对农民住房拆迁给予补偿

  【背景】近年来,“农民集中居住”正在一些地方大力推进。有的是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 ,有的则是以村庄整理的名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天津东丽区华明镇的“宅基地换房”和成都市实行的“双放弃”——所谓农民放弃“承包地”“宅基地”,然后进城买房,被纳入社保体系。

  这种“农民集中居住”,一般由地方政府主导,把农民原有的宅基地或村庄用地整体拆迁后,用于工业或非农建设 ,而拆迁农民则迁入多层或高层的集中居住区,实行所谓“宅基地换房”。

  农民集中居住,固然改善了居住环境、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但在推行集中居住中,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停批“宅基地”,实行半强制性的拆迁,而且由于只补偿房屋,对宅基地不给补偿,或补偿很少,导致纠纷多发。

  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强制农民“上楼”集中居住?对“宅基地换房”,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农房拆迁,政府是否能补偿房屋,而对宅基地则不予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司长李兵弟提出,目前各地推进的“农民集中居住”,从土地政策来看,多是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这种做法,应该有二三产业的支撑,并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可盲目推进。

  他认为,依照《物权法》,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用益物权。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农民有占有、使用、处置、继承的权利。今后,应探索农房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按照“同地同价、同房同补”的原则,逐步完善农房拆迁补偿政策。

  李兵弟指出,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居民点的调整有其必然性,但要防止大规模的“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目前,一些地方农村拆迁随意性太大、缺乏合理公正的补偿。这与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机制不明晰,农房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缺失密切相关。

  在他看来,中国农村住房制度,有四大特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宅基地“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自我筹资建设、自我管理使用”。除了不能进入市场公开买卖,宅基地形同私有。

  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虽然一些地方法规有所规定,但一般只补偿农民“合法的”住房面积,而对宅基地等财产权皆无补偿。

  “今后从政策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农户房屋财产权保障问题。特别是要防止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把农民的房屋简单地作为地上附着物,只给予较低的补偿。”

  李兵弟指出,目前一些地方停止审批宅基地,农民被迫集中上楼居住,这侵害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在一些传统农区,在农民还未能脱离农业生产的情势下,强制农民集中居住,必然影响农业生产,增加农民生活成本。

  “未来,各级政府还是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建设、改造自用住房”,实行“政府帮扶、社会资助、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这是“各级政府应向农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也应该加大政府投入,帮助解决中西部地区农村危房问题。

  为此,李兵弟建议,可在局部地区先行试点宅基地有偿使用,减少农民建房对土地的浪费;同时,应赋予农民完整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财产权利,推动农村旧村改造、空心村治理、城中村改造。

  他认为,未来要按照“同一平台、城乡有别,独立编码、预留接口,分类登记、共同指导”原则,推进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并按“同地同价、同房同补”原则,逐步完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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