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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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宅基地整理项目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面积准确、资金建立专户并专款专用。
(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宅基地整理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上来。同时,要通过政策宣传、规划、典型引导等,帮助村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参与宅基地整理和新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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