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
www.110.com 2010-07-28 10:24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5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龙泉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规定
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做好滩坑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工作,保障滩坑移民生产和生活基本权益,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泉市政府统一规划用于滩坑移民安置的建房用地。
第二条 滩坑移民宅基地使用安排坚持“统一规划,限额分配,保护要益,促进安居,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滩坑移民宅基地按植型设计,原则上每植面积为48平方米(4米×12米),其中西街街道安置点465植,剑池街道安置点389植。
第四条 滩坑移民宅基地安排以户为单位,实行限额分配原则。在两个滩坑移民安置点规划建房总量植数都不突破的前提下,确定1—2人为小户,安排1植;3—4人为中户,安排1.5植;5—6人为大户,安排2植;7人以上为特大户,安排2.5植。
第五条 划拨给滩坑移民的宅基地,只给滩坑移民建房使用,并须严格遵守安置点规划及建房标准规定,不得买卖、转让、出租。
第六条 在落实移民宅基地分配工作中,必须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索取宅基地。
第七条 本规定由龙泉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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