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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民擅自占地建房的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28 11:16

  【基本案情】

  2006年,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同兴村村民陈某私下将其户口迁入盐都区龙冈镇果林场冈南居委会。第二年,当事人在盐都区龙冈镇果林场冈南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上新建一幢二层住宅。2008年,经群众举报,盐都分局派人调查后认定该户建房未经批准,属土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案情分析】

  当事人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事实清楚,但在土地违法案件会审中,调查人员对这起土地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如何处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户是农村村民,但是不符合安排宅基地的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户是农村村民,但他占用的不是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行为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不能仅仅因为他是农民的身份就作出拆除的处罚,应按非法侵占土地定性,根据《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规定应予以没收。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处罚结果不同。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第二种处罚更为合适。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宅基地的来源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土地管理法》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也只能是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是说,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条件,第一,必须是本村村民;第二,占用的是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当事人显然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不难发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的居住权益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今后对于类似情况,不应只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定性,还应该根据土地性质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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