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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宅基地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就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

  二、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时都必须坚持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2、保护合法的土地财产。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财产权利,是我国民法的原则规定在土地法中的具体体现;

  3、保护耕地。这是农业和国民经济稳定的基础;

  4、合理利用土地。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5、统一管理土地。实现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是有效组织和协调土地使用的需要,是全面、有效、长远、有序地调整土地关系的需要,也是我国进行土地改革的需要;

  6、有偿使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利于我国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对外开放,引进资金。

  三、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四、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五、土地使用者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有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需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并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或农户也不能以按份共有或其他方式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

  六、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凉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七、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利的确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只是从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裁决人民政府决定的效力。

  八、土地确权有哪些原则?

  确立土地确权原则将有利于正确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确权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就土地确权而言,遵循合法性原则即要求土地确权的执法者在实施土地确权行为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件、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包含合乎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即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如果土地确权不遵循合法性原则,则该行政活动将因此违法,再奢谈遵循其他基本原则已无意义了。坚持合法性原则,是“依法办事”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证。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正在为我国及其他国家所接受。合理性即合乎理性,以理性作为思考和行动的参照系,通常的目的是“为我们的观点寻找令人信服的根据”,而该根据最核心的条件就是要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的要求。

  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在于: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性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而存在的。对土地确权行为不完善的法律规范,无形中又扩大了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的自由裁量范围。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合理性原则。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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