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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信银行的催收函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催收函

  中信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

  本人及本人妻子完全按照和贵行签订的《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使用贷记卡,主卡卡号为:4033920000010365,因贵行以子虚乌有的条款向潘民权账户(附属卡)分二次收取迟缴费共计人民币陆拾贰元(以独立账户的名义,实际根本无此条款和选项,并造成众多持卡人的损失),经本人再三催讨,贵行也认识到差错,但仅退回了无理收取的陆拾贰元,没有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利息(日息0.5‰,不足1元按1元计),并且没有按照该合约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及相关的立法精神,本人有权要求贵行:每迟向本人还款超过一个免息期,就向本人支付人民币至少30元。

  请接到本催收通知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支付(本人在中信的账号为:9688080801770472,或直接以本人名义捐献浙江省青少年基金会,但发票寄送本人)。否则本人将保留通过诉讼方式向贵行催讨,并向一切媒体投诉和公布事件经过的权利。

  以上如有争议,请向本人告知,本人有多次和贵行的通话录音(MP3,也可上传网络),如需要请告邮箱,本人一定电邮。

  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并有鉴于贵行一贯的赖皮行为(仅在这件事上),实在有愧于“承诺于中,至任于信”这八个字,本人也不得已依法向贵行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并催收,以防债权丧失。望谅。

  持卡人:张志鸿(身份证号:330422700224189) 手机:13706581970

  相关经过及证据见个人博客:blog.hexun.com/qixue7086/

  本人邮箱:qixue7086@163.com

  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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