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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紧急催收货款的函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2002年6月开始进入百安居青岛公司的供应商。到2003年12月为止,我公司与贵方合作良好,帐款结清。但是,从今年元月到8月,我公司销往贵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销售货款111787.95元至今尚未收到分文,对此我们非常不满。贵公司是享有盛誉的大公司,我们希望贵公司提高办事效率,重视企业信誉与形象,尽快付款。我公司现将历次催收货款的经过陈述如下:

  一、贵公司财务部认为,已经多次付款给我公司,但是由于银行信息错误,货款被退回。经调查是因为贵公司将我公司企业名称错写成了“益阳市桃花江路实业有限公司”,因此,贵公司在合同、销售对帐单和形式发票上都将我们的企业名称写成了“益阳市桃花江路实业有限公司”,而我们公司的正确名称应该是“益阳市桃花江实业有限公司”。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我们按贵公司采购部的要求,将我公司财务部出具的《关于更改企业名称的函》传真给贵公司。贵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必须由我公司财务部出具的《关于更改企业名称的函》原件。之后,我公司又遵照贵公司的要求于2004年9月21日分别给贵公司青岛公司、上海华东财务部以及采购部寄发了盖有“益阳市桃花江实业有限公司”、“桃花江青岛销售处”以及“桃花江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三个印章的《关于更改企业名称的函》。此过程信件来来去去已历时半年的时间。

  二、贵公司财务部认为,在6-7月期间没有付款是因为“问题发票”所造成的不便。我公司认为造成“问题发票”的原因是由于贵方提供的结算资料有错误。具体错误如下:

  2004年6月份与7月份青岛百安居签具的形式发票错将我们的增值税税率按17%计算,而我们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合同规定的6%税率计算的,因此,造成我们开具的发票金额少于青岛百安居提供的结算资料计算的余额。(详情见附一、附二)

  为了纠正这个错误,我们多次派人到贵公司青岛公司采购部索取价格调整单,而我们首次拿到的价格调整单的计算结果却是错误的。(详情见附三)

  从错误的价格调整单可以看出,贵公司的计算错误是相当明显的。但是,当我公司人员提出更改,贵公司部分员工认为自己是从专业学校毕业的,不会有计算错误。最后经我方财务部出具了“必须改正”的传真,贵公司才改正过来(正确的价格调整单原件已经于9月17日邮寄至贵公司财务部赵小姐)。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在这个问题上的逻辑是极不负责任的。

  综上所述,由于贵公司的过错,却让我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耗费了近半年的时间,不断的与贵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一次又一次的按贵公司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然而,贵公司的货款至今未到,对此我们十分不满,我公司再次致函贵公司,希望贵公司尽快将我公司今年元月至8月的货款结算清楚,将所欠货款汇入我公司帐号。急盼贵公司回复。

  专此

  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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