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同事突然问及婚前一方个人婚后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笔者毫不犹豫的回答:可以。同事问曰:依据何在?答曰:公平原则。然经仔细思索,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此条,如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无指定仅由夫妻中的一人继承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一旦债务人结婚,除婚前财产外,绝无个人财产可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2条规定: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如果婚后有个人财产,执行其个人财产,是毋庸质疑的。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出现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且其债务也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
恰恰上述“困境”才是占到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偿还的绝大多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是没法操作的,也是对债权人极其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一、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既然债务人配偶选择与债务人结婚,就应该接受债务人背负债务的事实,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否则,完全可以不和债务人结婚。如若不然,结婚这一行为便成了债务人躲避债务的“合法手段”,而债务人的配偶成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帮凶”。这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来源之一即是债务人本人的收入。用债务人本人的收入,偿还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是社会的常态。
综上两点,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明确承认这种特殊的“共同债务”,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必须注意该“共同债务”是因为结婚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同样在离婚发生后应随之而消灭,而不应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尽可能实现实体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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