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发生,关系不睦,为此离离合合,但最终还是无法长期共同生活,妻子诉讼离婚,丈夫要求妻子共同承担一笔7万元的,否则不同意离婚,到底妻子是否有义务承担,江苏省射阳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丈夫郭某与妻子左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1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两人又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5月郭某因病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于是借了7万元的债务。2007年9月郭某与左某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2008年10月份,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左某于2009年6月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期间,郭某要求左某共同承担7万元的债务,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12月郭某与左某确实办理了离婚手续,虽2007年9月,双方是以补办结婚证为由申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对1999年12月办理离婚的事实真实无异议,那么从1999年12月至2007年9月之间双方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对郭某在2007年5月举债7万应理解为其婚前。该笔债务不符合现行婚姻法对债务转化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类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左某对郭某住院治疗花费9万多元,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自家收入不菲,郭某的工资不低,郭某看病用的都是家里的积蓄,无需借债。而且,左某认为自己对该债务不知情,也没有共同举债之意,坚决不同意承担。虽该7万元债务确实存在,但是该债务只是用于郭某本人的住院治疗,并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左某依法不应承担该7万元的债务,郭某要求左某共同承担7万元债务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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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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