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农垦宝泉岭农垦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2月10日
[裁判字号]:(2000)定经初字第15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许守强,1966年8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个体户,住×××。原告苗雨田,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二十三队工人,住×××。原告贺英龙,1963年4月27日生
[案例正文]:
原告许守强,1966年8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个体户,住×××。
原告苗雨田,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二十三队工人,住×××。
原告贺英龙,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县个体户,住×××。
委托代理人刘喜文,佳木斯市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滨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长友,场长。
委托代理人侯庆波,绥滨农场清欠办主任,住×××。
被告崔振远,1950年9月27日生,汉族,原绥滨农场乳品厂厂长,住×××。
被告范金祥,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原绥滨农场乳品厂厂长,住×××。
原告许守强、苗雨田、贺英龙与被告黑龙江省绥滨农场(以下简称绥滨农场),被告崔振远、被告范金祥拖欠鲜牛奶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守强、苗雨田、贺英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滨农场法定代表人刘长友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侯庆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振远、范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同诉称,1997年原告向被告绥滨农场乳品厂卖牛奶,由于当时燃料涨价,按原卖奶价格计算不挣钱,为此,原告与被告时任乳品厂厂长崔振远协商,并达成增加运费的口头协议,其协议内容是原告卖给被告每一吨鲜牛奶增加运费40元,作为给原告的运费补偿,被告崔振远承诺年底一次性付清,事后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因购买牛奶而增加的运费款36,769.72元,逾期付款利息10,920.6元,差旅费1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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