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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联合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6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
[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原告:佛山市联合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徐彦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涛,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温少荣,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正文]:
原告:佛山市联合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徐彦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涛,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温少荣,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腾龙卫生洁具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邓锐。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陶瓷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江湾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林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斌,该司职员。

原告佛山市联合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盛邦公司)为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腾龙卫生洁具陶瓷厂(以下简称腾龙厂)、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陶瓷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4日依原告联合盛邦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7)佛中法立保字第24-1、24-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于次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盛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少荣、黄海涛,被告腾龙厂的法定代表人邓锐,被告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合盛邦公司诉称:1994年12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以下简称石湾工行)与腾龙厂签订了一份《工商企业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双方就1994年11月3日至1995年11月3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设立本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腾龙厂自愿提供办公大楼一栋(建筑面积4316.42平方米)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双方并就《工商企业贷款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特赋予该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994年12月8日,双方就该办公大楼及下面的土地使用权(06000700176权证中的1278平方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办公大楼至今未办理房产证。由于该抵押合同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生效之前,且已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合法有效。联合盛邦公司对该抵押物(办公大楼及其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1995年5月23日,石湾工行与腾龙厂及工业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1、合同编号为石工银1995第1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借款金额为360万元,由腾龙厂向石湾工行借款,借款期限从1995年5月23日起至1995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0.98‰;2、合同编号为石工银1995第2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借款金额为640万元,由腾龙厂向石湾工行借款,借款期限从1995年5月23日起至1996年3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1.15‰。工业公司对腾龙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石湾工行如期发放贷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腾龙厂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工业公司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2000年9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依法通知了腾龙厂及工业公司,腾龙厂及工业公司亦签章确认该债权转移的事实。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承接上述债权后,曾多次向腾龙厂及工业公司主张权利,但腾龙厂及工业公司仍未归还欠款。

2004年5月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伊尔公司),并依法将的事实通知了腾龙厂及工业公司。

2006年12月7日,奥伊尔公司将上述债权又全部转让给联合盛邦公司,并依法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腾龙厂及工业公司。联合盛邦公司其后向腾龙厂及工业公司主张权利,但一直未能实现债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腾龙厂偿还欠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20日为12068755.79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完全清偿日止);二、工业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联合盛邦公司对腾龙厂的抵押物(06000700176土地证中的1278平方米土地及上盖4316.42平方米厂内办公大楼)在抵押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腾龙厂及工业公司负担。

原告联合盛邦公司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联合盛邦公司及奥伊尔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腾龙厂及工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3、《工商企业贷款抵押合同》及(94)佛市内经公证字第2344号《公证书》;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

5、石工银1995第1、2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6、《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两份;

7、《债权转让协议》;

8、《公证书》及所附《催收债务通知书》各四份、刊登于《金融时报》上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及刊登于《羊城晚报》上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9、《债权转让通知》及刊登于《金融时报》上的《资产转让通知》;

10、《公证书》及所附《债权转让及催收欠款通知书》各两份;

11、《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12、《公证书》、所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及特快专递详情单各两份;

13、抵押的办公大楼照片;

14、06000700176号土地用地规划图;

15、原石湾区建设委员会的腾龙厂建设核准图。

被告腾龙厂答辩称:一、联合盛邦公司受让的是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债权,应驳回其请求。腾龙厂与原债权人石湾工行关于贷款本息的最后确认时间是2000年5月24日,但直到2003年1月30日,受让人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才在报纸上向腾龙厂追收。依照法律规定,该追收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其后的债权转让是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转让,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腾龙厂与原债权人石湾工行关于办公楼的抵押无效。腾龙厂与原债权人石湾工行虽然曾签订办公楼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该抵押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故此,最后的债权受让人联合盛邦公司不享有该办公楼的优先受偿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联合盛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腾龙厂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的证据:

1、《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大江公路两侧佛山市石湾恒丰陶瓷厂宗地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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